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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15年03月31日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八届九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须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报名义务和禁止内部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根据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确需报送未公开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2、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有关部门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二),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三),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3、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留本部门保留存档,复印件交由证券部备查,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31日

 

附件1:《中通客车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附件2:《保密提示函》

附件3:《保密承诺函》


附件1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对象

报送信息类别

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

对外报送信息的内容及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

日期:

部门负责人意见

 

 

                                    日期:

主管领导意见

 

 

日期:

董事会秘书审核

 

 

日期:

 

 

 

 

 


附件2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提示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应属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公司/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公司/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公司/单位及知悉本公司未公开信息的相关人员,在对外提交或公开披露的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贵公司/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公司/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会将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敬请贵公司/单位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特此提示。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月    日


附件3

保密承诺函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

如下:

序号

姓名

单位/部门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

与本公司的关系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5、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公章):

签署日期: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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